企业注销应收账款较多?
一、公司注销流程一般如下(以深圳为例): 第一步,清算备案; 第二步,注销公告(45天) 第三步,注销工商 第四步,注销银行账户 第五步,注销税务(如有税务迁移需办理迁移手续) 二、常见的注销负债情况如下: 1.客户欠款的资金(以应收账款的形式存在于账户中) 2.未缴税款 3.其他应付款项 企业注销时若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一一种,都可能会使企业面临债务风险。 所以提醒大家,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一定要规范做账报税,按时缴纳税款,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否则因注销不彻底而让企业背负上一屁股债可就亏大了! 三、如果企业只是存在应收账款,且具备以下条件,是可以进行注销的:
1.该应收账款不存在法律纠纷问题;
2.该公司不涉及外币业务,收不回的账款不会产生汇兑损失;
3.收回账款产生的收入及相应的支出均已在当期确认;
4.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发生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需要作坏账处理的业务,这些“假死”的应收账款在满足“无法收回”这个条件之前,是挂账在应收账款科目下的。企业的应收账款大量无法收回而作坏账处理后,可能造成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余额较小,甚至没有借方余额。为保持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恒定,需要在应收账款的明细科目下设一个贷方余额的明细科目“应收账款——坏账备抵”,来反映企业已经作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
如果企业确实因为经营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进行存续分立(即母公司分立出去其全资子公司,分立后的存续企业应当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时,分立前企业(母公司)的大部分资产分立给了新企业(子公司)。分立前的企业的损益在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调整。因此,分立前企业如果存在未弥补的亏损,是不能由分立后新设的企业弥补的,只能由分立前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间内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如果企业以“注册资本达不到现行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从事本行业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理由,需要进行存续分立时,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符合程序和要求的,分立前企业(母公司)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可按有关规定继续弥补。弥补期限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即分立前企业的亏损额,可以在分立后新设企业实现所得的年度进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