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处置资产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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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重大事项应当由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决策机构或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由国家建立的中央级科研单位利用闲置房产出租、处置单项原值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0万元)的,需报经财政部、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并按照规定纳入单位年度决算报表编报范围。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形成“帐外帐”和小金库。

中央级事业单位不得从事高风险投资以及买卖期货、期权、基金、股票等投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国有资产应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表中对上述事项的运行和使用情况做出说明。

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或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过程中,违反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共同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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