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退市整理期股票?
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证券退市结果公告披露后的下一个交易日,终止上市日期为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日,退市整理期间不计入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及停牌期间。 退市整理期内涨跌幅限制为10%,首日和最后交易日的涨跌幅限制为5%。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上交所对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 上交所于2016年8月发布了《关于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退市企业可重新申请在上交所上市,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在退市前一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指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3.主营业务存在或营业收入不存在大幅变动情形(指与公司重升当年经营业绩相比),变化幅度未达到70%以上。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重大信息披露合规,内部控制有效并保证上市公司重新上市期间的持续合规。
(三)公司股票被撤销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且在撤销之后的最近一个年度内没有出现新的风险警示。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重新上市条件的企业,需要由保荐机构及律师对其是否符合重新上市的条件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最近一年报告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可信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发表专项意见。 企业需向交易所提交符合要求的各项文件,包括:
1、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书;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
3、重组报告书、重组相关的公告和信息披露资料;
4、保荐机构及律师出具的核查意见等。 如果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备,上交所将对企业重新上市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方可完成重新上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