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贷款利率多少合适?
在我国的司法理论中,“高利贷”并未有明确标准予以规定,即根据央行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变化予以浮动,一般来说以高于基准利率的四倍就可能被判定为高利贷。通俗意思理解,高利贷是指极大地超过国家银行同期利息的借贷,实践中,许多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费用远高于银行同期利息,但又低于法律规定的四倍,这类“夹心层”的利率是否属于“高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司法实践中,对民间高利借贷1991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已失效)曾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超出部分法院将依法予以强制减少。 2015年最新规定并未强制法院减少行为,而是采取尊重意思自治与合法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处理。法院仅对超出年36%的利息部分,依当事人主张判决确认无效(可申请法院强制减少),对未超36%的利息,只要当事人自愿支付,法院将不再予以干预。同时,对已付利息确认无效的部分,当事人亦不再享有返还请求权。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对“高利贷”利率标准有较大变化的形势下,为使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行为结果有更为充分的预判,保证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建议在设定利息时以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为宜,对已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应索取有借款人签字的利息确认函等证据,以防出现纠纷后可能引起的诉讼风险。对已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借款人不可要求返还,对未付的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可以拒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