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一票否决权有用吗?
最近,一则新闻吸引了很多人的关注。新闻中说,长沙一位女士购房时,因为丈夫有房贷记录而未获贷款,于是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丈夫的房贷记录不影响夫妻二人的贷款资格。这位女士认为丈夫的房贷记录应为“一票否决”事项,据此自己不能获得贷款。
这一话题很快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很多人在网络上讨论夫妇二人是否应该获得贷款?一个人是否有贷款记录是否应该影响夫妻两人的贷款资格?
所谓“一票否决权”,是指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上,有一个议事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享有少数表决权的股东(一般是拥有公司股本比例50%以上的股东),提出与会议程序相悖的动议,可以使得会议无效,该动议即具有一票否决权。
这种股东权利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非常重要,股东行使否决权,可以有效保护自身的股东权益。例如,公司经营不善,其他的股东想出售公司股权换取收益,拥有否决权的股东可以提出动议,拒绝出售股权,因为出售股权也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害。
公司法规定,这一表决权适用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等公司重大事项。那对于购房贷款来说,是否能也适用“一票否决权”呢?
有人认为,贷款是一项重大财务支出,应该也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确认。因为购房是一方个人物权行使,而贷款则是巨额款项的支配和使用,影响的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即使夫妻双方在婚前商定财产归属为个人所有,但实际上,这种商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是可以被撤销的。
所以,为防协议被撤,夫妻双方在婚前可先就“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公证,同时,在婚前对另一方进行信用调查,这样在贷款时就可以避免另一方的信用不良而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