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旭飞光电科技住哪?
2015年7月份,我入职了位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的旭飞光电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旭飞公司”),职位是生产操作员。当时,我在网上看到了旭飞公司的招聘信息,然后去应聘的,共经过了两轮面试,最终顺利录用。
我的工作内容主要是负责将设计部提供的图纸用CAD画出来,再发给工程部,由他们按照图纸的内容进行切割和组装。我所在的工作岗位属于公司的一线部门,直接面向产品生产,需要佩戴专用防静电工作服、工作帽,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由于我是今年刚毕业的应届生,因此公司对我的要求较为宽松,只让我简单学习了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便让我独自接手新项目的设计工作了,这让我感到压力很大。但好在有老员工的带领,在我遇到难关时及时给予帮助,让我能够较快地进入工作状态。虽然我学的是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但是公司的产品设计部门并不需要我们深入了解产品的制造工艺及流程,而是注重我们绘图的速度与准确性,所以学习起来也并不感到困难。
公司为我们购买了意外险,每日中午提供一顿免费工作餐,上下班有班车接送,宿舍环境良好,离厂区也不远。每月按时发放工资,虽然工作很累,但是心里还是很开心,因为每个月都能拿到3000多元的薪资,这在河南地区来说已经不低了。
不过,好景不长。过了半年左右,公司出现了资金问题,经营状况恶化,开始大量裁员,而我正是被裁掉的一员。当时我正忙着准备考研复试,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往公司办理赔偿事宜。公司以我的学历为由,只愿意给我6万元的赔偿,而我认为自己的试用期工作表现良好,理应得到7万元,双方就此僵持不下。最后,我选择了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我7万元的赔偿金。
庭审过程中,公司认可我的工作年限为6个月,但坚持以我的学历为由,主张应向我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4000元/月。随后,我向仲裁委提交了在旭飞公司工作期间,由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的工资的银行业务凭证,以此证明我的月工资收入情况。同时,我还向仲裁委提交了我所持有的一份在职期间公司为我缴纳的五险一金的证明材料。
经过仲裁庭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入职时间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因双方均不能明确陈述我的入职时间,故采信劳动者即我的主张认定其入职时间为2015年7月1日;关于我的离职原因,公司虽然没有向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但是双方对此并无争议,且我的离职原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仲裁委遂裁决:限旭飞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我)经济补偿金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