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大宗资产?
一、企业集团与母子公司关系
从组织形式上讲,企业集团是无形资产出资和控股设立的一组企业。它是以股份和资产为纽带,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子企业组成。这个概念包括两层含义:第一,企业集团本身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它是一个经国家批准注册的企业法人,有权以自已的名义对内或对外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第二,企业集团内部各子企业是不同法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对自主经营权,承担独立对外法律责任。根据这一概念,可把企业集团与母子公司关系作如下的概括:
A、从法律关系上讲,母子公司是平等独立的公司,二公司之间只是一种商务关系,既没有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也没有隶属关系。
B、从商务关系上讲,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最大股东,对子公司享有部分所有权或股权,但对子公司的管理、经营不存在支配权。
C、从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上看,一个最大的特点是集团内各公司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母子公司除外),内部各公司是平等的法律主体。
D、集团各公司之间主要通过签订商务合同来确立各自权利义务关系。
二、企业的外部关系中,有两种不同形式的隶属关系
1、行政隶属关系。这是指由于政府隶属引起的企业之间的隶属关系。如中央、省、市、区企事业单位及行政机构之间的隶属关系。
2、经济隶属关系。即因企业之间商品交易关系而产生的隶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由民法和合同法进行调整。经济隶属关系与企业集团概念中的母公司、子公司关系有共同之处,即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权利与义务关系,但二者也存在以下区别:
(1)企业集团最大的特点就是其整体化,成员企业之间除了保留各自独立的法人资格外,在资产、业务、投资、资金、人员、信息等方面,都实现了高度统一和集中管理,而经济隶属关系的企业之间,并不一定要实现这些方面的统一和集中管理。如上例中的电器商业企业A与B之间,虽然存在商品交易关系,但是它们之间不存在商品价格、存货比例、资金使用等信息上的统一,更没有制定统一规划、预算,进行人员培训和任用等。
(2)从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来看,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可以分离。如电器商业企业A虽然拥有企业B的部分股票,但不必控制B的企业法人代表,也不必参与B企业的决策。而在企业集团中,虽然集团内的企业存在控股、投资关系,但集团要对集团内企业实行联合控制,即对一个企业的经营决策有参与权或否决权,并对企业的财务实行统一监管。
(3)组成企业集团的三个或三个以上企业,一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而存在于经济隶属关系中的企业,既可以存在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可以由一个企业对其余几个企业享有当然的控制权。
为了在理论上把企业集团与市场上存在的多种形式的联合企业,如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中的部分股东或股份公司中的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等方式达到一定共有或联合经营的目的,使上述企业由分散状态转化为联合状态。以达到优化配置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目的。通过合并的方式,使若干个有联系的企业联合成一个经济实体,以达到实现协调各独立企业的行为,规范他们在市场交易中的行为。使联合体内的经营方针、投资、资金、生产和产品销售等方面,逐步走向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