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耕地回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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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文件已经失效了,目前并没有继续推行这个政策的迹象。 以下是原来文件的内容(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完成2017年耕地保护目标,现就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补充耕地质量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新建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应当具备基本的农业种植条件;改扩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应当达到该土地规定的种植条件并保证种植稳定性。补充耕地地块应在建设用地批准文书中予以明确,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并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调剂。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范围,严格依法办理。

二、严格补充耕地实地核查 补充耕地地块实地核查的重点是核实地块是否属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权属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违规出让、转租或抵押行为;拟补充耕地地块是否符合规划且经依法审批;拟补充耕地地块的地类、面积、坐标等与供地审批意见是否一致;补充耕地地块是否有损坏种植条件的情形等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补充耕地地块进行实地勘测,确定地块的四至和界线,形成勘测定界报告书,并经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严格补充耕地计量验收 在补充耕地地块实地核查的基础上,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35号)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补充耕地进行数量、质量验收。

四、严格补充耕地监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补充耕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明确告知施工单位关于补充耕地要求及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履行相关手续。对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违法批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补充耕地指标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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