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基金属于什么法人?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和基金计息等工作;” 2016年7月,人社部公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全国社保基金管理运作,《办法》对包括企业年金在内的各类社保基金的设立、账户类型、登记、计划制定、核算、投资运作等作出严格规定。 其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经依法登记后,成为独立的社会保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作为社会保障机构的养老基金,属于我国法人制度的范畴,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对于已经成立的法人,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就应当予以撤销。所以,对于不符合法人条件的养老保险基金,应当撤销其法人资格。
同时,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