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贷款房产证在哪里?
近年来,个人贷款需求越来越高,尤其是住房贷款。很多在市区买房的,贷款都是通过担保公司做的。这其中大部分是个人买房,也有单位购房的。那这个担保公司是如何做贷款的呢?现在绝大多数担保公司做贷款都是在债权人(银行)与债务人(买房者)之间做一个保证人。即当买房者无法按时还贷款时,担保公司替他还款,然后担保公司再向买房者追偿。
那这个保证人做在哪里呢?一般都在《房屋他项权证》上。《房屋他项权证》是抵押权人(担保公司)的他项权利证明,抵押权人所担保的债权,在担保期间内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转让抵押物,或者变卖、处置抵押物;
(二)无偿转让抵押物,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
(三)损失抵押物,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
(四)出租抵押物,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
(五)抵押人变更抵押物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这个《房屋他项权证》是在建行办的抵押贷款,一般情况下,都是在建行的个贷部门办理的。如果建行的贷款权限不够,就会通过担保公司做担保,然后去当地人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这个时候,《房屋他项权证》就放在当地人民银行。
如果单位购房,一般在银行无法办理抵押贷款的,都是通过担保公司在人民银行办理的抵押贷款。这个时候,贷款的购房合同是跟担保公司签的,《房屋他项权证》也放在担保公司。
现在,基本上所有的担保公司都做到了《物权法》的规定。只是这个《物权法》规定得好,执行起来难度大。《物权法》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无权向债权人追偿。”这个大家都知道了,就是转让债权之后,担保公司是无权向贷款人追偿了,只能向新的债权人即受让债权的第三人即代偿人追偿。
这个《房屋他项权证》应该放在哪里,新修改的《担保法解释》没有回答。这个《物权法》有规定的,但没有具体的实践操作指南。
如果是担保公司在银行所做的抵押贷款,《房屋他项权证》应该放在银行吧。毕竟对于银行来说,那是最间接的处理抵押物,而间接处理抵押物的前提是,应该要看到《房屋他项权证》,以证明抵押物的合理价值。
如果是担保公司去人民银行做的抵押贷款,《房屋他项权证》应该放在人民银行吧。因为人民银行只负责审查贷款人的贷款资格和担保公司的担保资格,以及审查担保公司持有的《房屋他项权证》。
虽然,《担保法解释》中,没有说《房屋他项权证》应当放在什么机构和部门。但《物权法》有具体规定的。《物权法》第212条规定:“权利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出质人可以单独出质权利,也可以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第二,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交付权利凭证,但未作出解释在先义务,质权人有理由相信该权利凭证上所载的权利归其所有。第三,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许可权利人予以出质的,质权自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从《物权法》规定的来看,出质给担保公司的是附条件设立质权的。条件就是,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给担保公司,但《房屋他项权证》只有一件,不可能存在两本的情况。所以,交付《房屋他项权证》就意味着设立质权。这个权利质权就要求,质权人担保公司有权占有该《房屋他项权证》,即《房屋他项权证》的所有权归担保公司。
建行的个贷部门或担保公司有义务通知原告(即购买住房的人),《房屋他项权证》已办理,请取回《房屋他项权证》。但即便通知,原告也可能不取回,因为买房的人一般都是不知情的。而且即便知道,可能也不会在意去取回《房屋他项权证》。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房屋他项权证》应放在担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