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归还投资怎么计税?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59号)和《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资本结构、债务负担、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而发生的资产和负债的处置行为。 企业重组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以及企业重组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权属变更等其他事项。
其中,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上述(一)至(五)所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重组交易进行税务处理,但应同时遵守相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二)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处置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的投资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过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作为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计税基础。 根据以上规定,A公司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收购B公司的全部股份,实现对B公司的实质控制,属于企业重组中的股权并购情形,可以按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A公司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可按照以下方式确认相关的应纳税所得额: B公司转让其持有的C公司股票的所得=-3600+3600=0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价格差额=3500+400=4000万元 上述所得应与A公司其他综合所得一并计入A公司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