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费由中标企业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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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是建设单位的职责,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从决策、执行到验收投入使用,都要进行审计。 在实际操作中,对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施工合同签订和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划分,具体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或监督,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费用;对于施工过程监理,原则上由施工方支付相关费用,但在施工过程中,往往由于甲方即建设单位资金不足等原因,导致建设单位从工程成本中列支这部分费用。

关于工程造价的确认与审核,目前比较准确的做法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确定委托方及其委托权限范围;

第二步,明确审核的内容,包括审核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要求等;

第三步,制定详细的审核方案,包括机构组成、分工协作、工作流程、时限安排等;

第四步,实施审核并形成报告。

当然在具体操作中不一定按这四个步骤进行,可能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现在大多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需特别注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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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费用原则上由委托方支付,也可以约定由中标方支付。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方支付,一般在中标方的投标价中已经包含了审计费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低于中标方投标时的报价,由中标方支付审计费用,审计结果高于投标价,由招标方支付审计费用。

相关法规

一、国务院令第485号审计机关封存资料及资产规定。

二、审计法第三十二条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四、《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委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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