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成企业集团?
目前,法律对于企业集团的界定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以企业集团的“三性”来作为企业集团认定的依据,即: 1. 综合性。构成企业集团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企业法人组织;
2. 关联性。组成企业集团的企业之间在资金、经营、生产、销售等方面存在一定联系;
3. 控制性。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其他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对于上述“三性”,理论上认为,只要同时具备即可认定为企业集团。但是,由于法律对此尚未明确,加之,实际情况可能千差百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
如前所述,工商登记是企业取得主体资格的形式,而税务登记则是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与否的凭证,二者相互联系,又各有其用。我们可以通过考察企业集团是否经过工商登记,以及工商登记的内容来判断其是否经过税务登记。 如果企业集团未经工商登记,则肯定未进行过税务登记;反之,如果经工商登记,则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以证明其经过税务登记。 如果既无工商登记也无税务登记,则应认定该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如果仅有工商登记但未涉及税务登记,或者虽有税务登记但未载明所属企业集团情况或仅部分涉及到该集团企业,均应认定该集团企业不具有合法性。 当然,这种判断方法只是初步的、形式的。更重要的是,我们还应当进一步考察该集团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以及该集团成员企业是否确实发生了财务往来等事实。只有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充分说理,方能作出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