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嘉陵重组这么难?
说两个案例吧,都是发生在国企改革期间的,但是结果却大相径庭,值得深思! 案例一: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5月进入破产程序,2014年被裁定宣告破产。经武汉中院批准,武重破产清算组授权开展企业重整工作。通过公开选取方式确定了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武重破产清算组的重整中介机构。
2016年8月,由湖北高院指定的重整管理人--武汉市武昌区财政局发布公告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称,经管理人调查,武重资产总额33.5亿元,负债总额26.5亿元;所有者权益7亿元;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未获得清偿的债权金额共计25.9亿元;资产负债率79.3%。
据管理人的报告,截至2016年7月31日,武重共接收各类申报债权588笔,申报总金额为36.6亿元。经过核查,确认债权数额为25.9亿元。 从账面数据显示,武重的总资产仅为33.5亿元,而负债已经达到26.5亿元,所有者权益7亿元。而且到破产申请之日,尚有25.9亿元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如果不对武重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其资产负债率仍然还将继续上升。
基于这样的判断,管理人在职责范围内对武重进行了重整的尝试。 首先,在2017年5月份发布了《关于召开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决定将武重的重整预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其次,在得到债权人会议授权后,分别与德勤华永会计事务所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合同》和《律师顾问合同》,启动相应的重整程序。 第三,配合法院执行相关重整裁定,先后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的交回等手续。 第四,根据法院指令,向工商部门提交了《变更登记申请书》及《设立分公司的核准通知书》,并在《新华日报》刊登了变更公告。 第五,结合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议案,制定了详细的生产经营方案、投资方案和财务预决算报告并提交法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密切关注市场机会,积极寻找战略投资者并与之对接。 第七,适时提请法院裁定中止重整程序,并恢复执行原生效裁判文书,依法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责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而彻底解决了武重破产案件的财产分配问题,维护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重庆钢铁集团成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成钢贸易公司”)系重庆钢铁集团的下属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成钢贸易公司于2012年12月进入破产程序,并交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重庆五中院查明,成钢贸易公司名下有房产5处、土地使用权1宗,另查明四川某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冶公司”)对成钢贸易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4亿元。据此,重庆五中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裁定,将上述财产移送评估、拍卖以清偿债务。 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执行上述裁定的过程中,出现了意外情况。 原来,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重庆五中院发现成钢贸易公司在执行案件中尚有应退回的执行费76688元未能清退。为此,该院于2013年8月6日向相关账户划拨了该项费用,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原名称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送达了(2012)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943号执行通知书,告知其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2013年8月23日,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身份,就上述执行行为向重庆五中院提出书面异议。称其已收到退回的执行费76688元,但对划拨的款项133295.90元中是否有迟延履行利息和罚息26606.90元以及是否应当收取执行费持怀疑态度,故要求撤销(2012)渝五中法执字00943-2号执行通知书。 重庆五中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系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处理破产事务。本案中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其权利应当由破产管理人代表企业行使。对于该公司提出的撤销(2012)渝五中法律执字第00943-2号执行通知书的理由不成立。据此,重庆五中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了重庆银行的异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