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资款多出部份?
这属于公司融资问题,首先应该明确一点就是,公司是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财产,所以法律上对于公司的借款行为予以了一定程度的限制(相对于股东个人借钱给公司而言),主要就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中【《公司法》(2013年修订)】: 因此一般情况下只有满足了法定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对外借款,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不存在“人”的问题,其并不具有相对完整的法人资格,故此不能单独对外从事金融活动;
其次,如果股东已经将钱汇入公司账户,则该笔款项就属于公司的财产,而公司的财产是不能挪作他用的,既然用于投资的款项已经全部转化为公司资产,那么超出部分就应该返还了——但这里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讨论: 如果超过出资数额的部分很小,则没有必要返回,因为股权本身就有很大的流通性,股东可以随时转让股份而出资不足的部分通过其它方式弥补;如果经过多次转让,该部分股权已经与初始出资额相差无几,甚至已经为0的话,那么当初超出的部分自然也没有了; 但如果超过部分比较大,而且又不能转化为公司的资产的,就需要返还了,比如向个人借款,虽然出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付,但是借款合同中的当事人毕竟是个人而不能是公司,这样就不符合上述关于“企业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