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企业的亏损谁负担?
1、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或者全部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设立的,以及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精神,民办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经费自理原则,其办学经费(包括教学设施费和生活补贴)全部来自自筹资金或社会投入,学校不享受国家的财政补助。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和学生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民办学校学生与学校及其教师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属于职业培训关系,不能参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来调整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教职工的工资报酬和学校对教师的奖励性待遇,必须由学校依法筹集的资金来解决。
3、你所说的学校经营困难要求教职工分担损失的问题,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形分别对待: (1)如果学校办理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可以对外进行招生,收取学费作为学校的办学经费,那么因政府调整收费标准而造成的学校收入减少,属于不可抗力,学校由此导致的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应该由政府承担; (2)但如果是因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而被政府责令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由于违法后果严重,应当由民办学校自行承担。当然,如果因为行政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