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垄断制盐为谁牟利?
说一个不为人知,但又真实存在的事情——中国在海水淡化领域有着绝对的话语权 据联合国官网资料显示[1],我国最早在海水淡化方面提出解决方案是在20世纪70年代:在青岛建立一座海水淡化厂,并将方案向中东国家推广。这个海水淡化厂采用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反渗透技术(也就是如今国内使用的主流技术),日产能达到3万吨,相当于如今的上海临港,江苏吴江和山东滨州三座淡水厂的总和。
到了80年代初,在江苏南通又建立了两座大型的海水淡化厂,设计产能均为每日1.5万吨。后来,这一技术被推广至南美,北美,澳洲等地。 有意思的是,在2009年和2010年,我国又先后派出两个“海军访澳团”访问澳大利亚,双方还签署了相关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中方将援建一座日产5000吨级淡化厂,并为澳方人员在项目区提供吃住行及交通费用。这个5000T/d的淡化厂其实就是现在位于澳大利亚东南角的新南威尔士州霍巴特市西北60公里处的帕斯海盐厂的第三期工程。 这期工程的竣工使得这座世界最大规模的海洋蒸馏法海水淡化装置终于问世,每年可处理250万立方米海水,生产74.5万吨食盐和48.5万吨海水中含有的其它化学药剂。它的运行将直接或间接创造数百个工作岗位。
目前,这座淡化厂由中澳双方分别拥有并运营,其中中方持有60%的股份,澳方则持有了剩余的40%的股份。虽然股份比例和运营机制如此,但是原料海水却只来源于澳大利亚一侧。 那为什么我国要投资澳大利亚的海水淡化工厂呢?原因也是众所周知的缺重矿,我们每年需要大量进口铁矿石,而澳大利亚则是铁矿石的出口大国。为了建设这座价值人民币54亿元的帕斯海盐厂,中方是动用了包括贷款在内的各种方式融资,而澳方则提供了自己的土地和建设物资。
春秋时期是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急剧演变的重要时期,在这历史发展的大转析关头,生产力的进步与旧生产关系的矛盾日益尖锐,私有制逐步代替原始公有制,井田制逐步代替氏族聚落的公有耕地,以大家族为单位的农奴制度和贵族专政的奴隶制度逐步代替原始的民主制度。为了适应这种社会变化,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即公布法律),比欧洲意大利立法(公元前454年)早八十二年。经济制度的变革,首推齐相管仲“相地而衰征”(根据土地优劣征收赋税)和“叁其贾”(实行商品购销差价),“通齐国之鱼盐于东莱”(组织对外贸易),实行“官山海”(国家垄断煮盐、冶铁)和“处货财”(管理物价)的政策。这些改革推动了齐国经济的发展,使齐国很快达到空前的强盛。管仲改革比欧洲希腊改革(公元前594年)早五十四年,比中国商鞅改革(公元前356年)早二百年左右。在文化教育方面,孔子在公元前517年周游列国,聚徒讲学,以《诗》、《书》、《礼》、《乐》、《易》、《春秋》六经教人,提倡“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学”,为平民阶级造就从政人才,打破“学在官府”的限制。孔子的儒教使中国从此进入了一个空前未有的“礼义之邦”时代。
上述管仲改革,对于封建制产生、商品经济、对外贸易和文化教育等起过推动作用,但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来说,管仲改革还不是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性质的改革,而是“有诸候之德,而小国之体也”(孔颖达疏《春秋•庄公十四年传》)。在“通齐国之鱼盐于东莱,使关市之讥(禁止)毋征也,海岱之闲(即海滨莱夷)人归之,税多者重其征”(《谷梁传•庄公十四年》)的政策中,就可看清楚管仲的改革还是在维护奴隶制的“礼制”的框框。特别是管仲的“官山海”政策,为齐国国君牟利,“山泽之利虽出自民力,而其大利归于公家,君主视国库为私财。”(吴承明《关于管仲盐铁官论商利之谜》)这与封建集权制下的盐铁官营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也与商鞅制定的“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今世有不租课之地(即私田)……租税之卒,攻城廓而战野……使有产者不竭,而民不困,则国安也”(《商君书》)的封建集约化大生产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所以,历史的车轮在战国时代又重新转过一个大弯,把具有封建制性质的制度重新恢复起来。在诸侯林立、战争不己的春秋后期,在土地制度和耕作制度方面仍然不能为封建制所取代,可见井田制的废除、封建制的确立是相当艰难、相当缓慢、相当曲折的发展过程,是春秋战国长达五百多年的划时代的社会变革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