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以封阳台吗?
先引用物业条例,然后再讲道理。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装修房屋时,装修人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取得物业服务企业对该装修事项的确认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修时间、安全要求等事项提醒装修人和施工单位。 第五十条 安装空调,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位置与相邻构件之间的距离要符合要求;
(二)外机应尽量靠近外墙,且不能影响通风效果和采光;(三)冷凝水的排放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第五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一,所谓“先告知”,是指“事先”把准备装修的事项告诉物业服务企业,这里的“事先”指的是在装修开工之前,也就是说在开始施工前告知,而不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告知。否则的话,任何业主都可以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改方案了。因为既然已经告知了,就可以改变主意或增加项目啊!如果这样,法律就赋予物业服务企业对所有的房屋装修都拥有管理权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预先告知”就是指出钱不出力的业主在装修开工前,把打算怎么装、怎样改造的要跟物业服务沟通,取得认可之后,你才可以动工。但这样的告知是建立在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即如果你不想让物业服务企业管那么多,那么你就不需要多付服务费给他。
第二,关于“书面确认”问题。有业主可能会认为,自己随便找个人写下“已接到业主通知书并同意按照通知书内容进行施工”之类的字句,然后交给物业服务企业就可以了。这样的话,自己不就省事了么?岂不知,这样的手续是无法真正起到证明作用的,因为这种所谓的“通知书”,既没有明确通知的内容是什么,也没有写明如何确认,更没有让对方签字盖章。试想一下,对方如果事后反悔说根本没有此事怎么办?如果没有相关证据,那只能吃哑巴亏了。所以,正确的“通知”形式应该是书面形式的,注明有关事项,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