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以封阳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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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引用物业条例,然后再讲道理。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装修房屋时,装修人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取得物业服务企业对该装修事项的确认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修时间、安全要求等事项提醒装修人和施工单位。 第五十条 安装空调,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位置与相邻构件之间的距离要符合要求;

(二)外机应尽量靠近外墙,且不能影响通风效果和采光;(三)冷凝水的排放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第五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一,所谓“先告知”,是指“事先”把准备装修的事项告诉物业服务企业,这里的“事先”指的是在装修开工之前,也就是说在开始施工前告知,而不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告知。否则的话,任何业主都可以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改方案了。因为既然已经告知了,就可以改变主意或增加项目啊!如果这样,法律就赋予物业服务企业对所有的房屋装修都拥有管理权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预先告知”就是指出钱不出力的业主在装修开工前,把打算怎么装、怎样改造的要跟物业服务沟通,取得认可之后,你才可以动工。但这样的告知是建立在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即如果你不想让物业服务企业管那么多,那么你就不需要多付服务费给他。

第二,关于“书面确认”问题。有业主可能会认为,自己随便找个人写下“已接到业主通知书并同意按照通知书内容进行施工”之类的字句,然后交给物业服务企业就可以了。这样的话,自己不就省事了么?岂不知,这样的手续是无法真正起到证明作用的,因为这种所谓的“通知书”,既没有明确通知的内容是什么,也没有写明如何确认,更没有让对方签字盖章。试想一下,对方如果事后反悔说根本没有此事怎么办?如果没有相关证据,那只能吃哑巴亏了。所以,正确的“通知”形式应该是书面形式的,注明有关事项,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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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必须经过物业同意才能开窗户! 因为这样会影响其他业主的通风和采光,而且会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所以必须要征得相邻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并且不能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机构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厕所改为浴室、厨房;

(三)扩大承重墙的洞口,超过规定面积安装门窗;

(四)拆除连接阳台的砖砌墙体;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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