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机器计入成本还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厨房机器的性质属于为生产经营服务的设备工具,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能够独立使用,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厨房机器应按照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的条件,可选择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进的设备、器具(包括固定资产在内),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