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未提现算不算贷?
案例:
小王收到一份请柬,好友小李要结婚了。不过小王看向婚宴现场,总觉得有些眼熟。仔细一看,这不就是上次自己看了很久的一幢新房吗?而小王自己工作多年的单位也刚好在这所房子的区。于是,小王在受邀在席间喝了两杯后,鼓足勇气,向好友小李当面提了个问题:当初你这一幢房子,我看了好多回,你打算出手时我还曾帮你发过二手信息,怎么最后却卖给了我现在的单位老板?
小王话音未落,席间一下子就安静了下来。大家默不作声地喝着酒,听着这首歌怎么唱。在大家都不认识的人来看,就是一件普通的房屋交易——交易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过户登记,而且这笔交易还经过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只是,在小王眼里,此次交易似乎充满了“套路”:当初,自己多次陪同老板看屋,老板相中了小李的新房,但一直含糊其辞,在得到小李愿意交易后,先避过签定金合同,而是直接与小李签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小李将这一房屋赠与自己的老板。
紧接着,在小王领导的帮忙下,老板这一方立即将该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即查封)。待查封解除当日,也就是过户当天,双方签署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不过,这份合同只约定了房屋单价和总价,但没有约定房屋交付时间和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合同落款处也没有约定房屋具体位置,只是约定了该房屋系储藏室而非住宅。而在交易完成后,小李的新房房门依旧朝北。
问题1:小李这一房屋现在算不算小王的领导所有?
问题2:如果这一房屋算小王的领导所有,那么当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系小王的领导与小王本人,但从合同的落款处看,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只有小王和小王的领导,那么按照合同法规定,此份合同应属无效——签订合同的双方不是房屋出售人和房屋买受人。
问题3:如果这一房屋不算小王的领导所有,而回归到最初的状态,算小李所有的话,那么按照此前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小王的领导至今尚欠小李220元的房屋差价款,小李可以要求其支付该房屋差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