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险保单可以贷款吗?
不少人在购买保险时,会和银行联系到一起,有的理财经理会推银行贷款,消费者会在银行买理财产品。而实际上,有不少保险产品除了贷款还有贷款的,那么理财险保单可以贷款吗?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民间个人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以其全部资产提供抵押的除外”,因而虽然法律规定并不禁止保险债权融资行为,但保险公司以理财业务为名的债权融资行为却可能损害到社会公共金融秩序的稳定。
实际上,作为一种债权融资方式,将理财产品的收益权让与银行并获得资金,与向银行申请贷款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贷款期限较长的理财产品其利率会相对低一些而已。但是该种理财产品的融资成本与贷款相差无几,甚至还会更高。
从法律关系来看,保险公司销售理财型保单实际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合同关系。从保障作用来看,理财型保单其实质是风险转嫁,但不同于传统保险产品,其风险基本不存在,它完全取决于资产的价值是否大幅上涨。
若在约定的时间,其资产价值没有达到约定金额,投保人需要承担实际支出的保费,并付出相应利息。而当资产价值高于约定金额时,其收益则归投保人所有。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仅仅充当保管人,不仅忽视了保险公司的专业属性,同时也让监管机构无所适从。
同时,理财险在销售中存在较多的非法诱导,如在销售中宣称最低收益最高能达到10%,但这属于保险公司承诺的回报,在现实中很难实现。
如果投保时,理财险还处于发行阶段,那么它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而且该收益没有经过相关监管机构审批。据了解,有些保险公司提供的分红险中,有60%以上的保单是被拒赔的。
其实,如果保险公司能以较合理的投资运作并确保资金安全和进行合理收益安排,以保单收益权为企业贷款提供抵押,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不仅能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而且会促进行业间的良性竞争,不失为一种“两全其美”的好方法。
然而,保险公司缺乏必要的中介角色定位,对以抵押保单获取贷款的合法性心存疑虑,而贷款机构又无法承受资金拆借可能出现的损失,故而相互之间多为间接联系,缺乏真正有效的对接平台。
要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逐步理顺其中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监管,防止其在实践中破坏金融秩序,同时也应探索保险公司充当理财中间人之正当性,并严格监管其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