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权关闭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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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有趣,我举两个例子说明一下,

一、2010年的青海毒奶粉事件 当时三鹿集团因为三聚氰胺的问题,舆论压力极大。据说上级领导在开会的时候说,三鹿是本地最大的企业,不能倒,一定要想办法挽救。随后政府出资帮三鹿卖奶,还赞助三鹿各种宣传(比如电视台经常放三鹿的广告)。三鹿因此度过了危机。

二、2015年的山西前首富李兆会案 这件案子当时也是舆论沸腾,大家都知道李兆会的豪横,但大家不知道的是,当时政府为了救李兆会的汇源集团,几乎把能想的办法都想了。包括: 不准其他银行贷给汇源任何钱; 要求其他企业配合银行贷款,以资产抵押或其他方式担保; 李兆会个人以房产和汽车等作抵押,从民间融资; 甚至提出由地方政府出资,帮助企业还债。 但最后均告失败。

这两件事都证明一个道理,在中国,只要你不犯法,就算你再无能、再亏本,政府也拿你没办法——除非你能自己把自己搞死。如果连这点自救的能力都没有,那要企业干嘛用的? 当然,这种只能救一时,不能救一世,一旦遇到金融风暴,还是覆巢之下,完蛋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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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新环保法明确授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企业事业单位停止整治,包括责令停业、关闭。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被责令停业、关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新环保法还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重点排污单位包括,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大气、水、土壤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或者排放重点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Consumers以及集中式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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