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零税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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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退税是按出口货物离境时的状态(即离境验货时)确定是否退税的,在出口货物报关时,税务和海关都没有权利也没有必要到仓库或生产基地实地核查产品生产情况以判断其真实性,所有出口货物都具有退还增值税的资格;而当出口企业出现应税所得并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后,其已退的增值税款需要作为“其他收入”申报缴纳(免抵退企业需结转未抵扣进项税额),同时给予纳税调整。 所以,从理论上讲,所有的出口货物都能退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出口企业都能享受退税政策、不是所有的出口货物都能退税! 能够享受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必须是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另外,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经退(免)的税款,并给予追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一)骗取出口退税; (二)骗取免税; (三)不按规定申报退出退税; (四)未按规定提供已退税额的有效凭证; (五)其他违反出口退(免)税规定的。 因此要想拿到出口退税就必须做到业务真实合法合规,否则不仅会损失应得的利润,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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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国家规定出口货物零税率,从国际税收的角度讲,是为了保证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处于一种有利的竞争地位,从出口企业利润角度考虑,是为了保证企业的产品在内销和外销时获得的利润水平相一致,不至于因出口货物的税金负担影响其积极性。

设想一下,如果某企业购进一批货物,内销时要交17%的税,而出口时还要交17%的税,那么企业出口后得到的收入(FOB)在支付运保费、海关费用、国内费用、国外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剩下的收入在缴纳了17%的税以后,还要冲销上述费用以及自己的利润,可以想象,这肯定是不划算的,而一个企业如果一直做这回事,那么肯定要关门大吉。

因此,我国(以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比如欧盟国家和美国)为了鼓励自己企业的产品出口,对于从国内运输出去的货物,实行“退税”,这种退税,不是原来交完的17%的增值税(或者13%的增值税)退回给企业,而是从企业申报出口货物的收入减去“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再计算一个退税额退给企业的,一般来讲,这个数额比企业原来缴纳的要少,比如钢铁属于13%税率,如果企业内销的钢铁缴纳了17万元的增值税,那么它出口的同一批货物的退税额可能只有12万,少退的5万,就叫做“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税法规定,企业要从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科目里加计进去,不要理解为损失。

当然,如果从国外(或国内)购买了一批货物(比如原材料,或者产成品),进价是100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额是17万,企业把这批货物加工(或者直接)出口后,可以按申报出口货物的收入100万申报退税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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