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如何监管?
一、监督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依法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进行监管。具体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变更、终止和清算实施行政许可;二是监督保险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包括对险种、条款、费率及保险资金的运用等重要事项;三是建立保险业风险的预警和监控机制,防范化解保险风险,查处保险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监督管理的方法、手段与程序
根据监管的需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其方法、手段与程序各有不同:
一是监管机构有权进入保险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先行登记保存,保险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二是有权要求当事人及其有关人员、主要股东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询问调查;三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或者有关公司章程规定的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限制其权利,或者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从业人员,或者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也可以决定停止有关人员和职能部门的业务开展。
三、对监督管理部门和监督管理人员的要求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尽可能的方便。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在保险机构及其有关单位中兼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