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失败几日内?
如果募集失败,自募集失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终止发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相关规则规定,在基金募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募集活动,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募集到法定数额的资金; (二)出现募集期限届满后不能募集到期资金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法定数额”是指基金合同约定的规模上限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规模为限。当发生前述第一种情形的,募集失败,管理人应当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出现第二种情况下不能募集到约定资金的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存入专门账户,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将结果报告监管机构,同时提交董事会会议决议和验资报告至监管机构。
对前款第一项情形中的“不能足额募集”,属于募集期限届满无法使基金具备成立的必要条件的,为募集不足,管理人应当办理清算手续,结束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一切活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