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水利基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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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2014年7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始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资源费按照取水单位(个人)实际取用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收取;其中农业取水的,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取水量收取。第十一条中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的水资源费,由纳税人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从2014年7月1日起至新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出台前,新增加的水资源费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规定的特种行业除外,其他特种行业是指石油开采、煤炭开采、冶金、化工、建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和行业。上述行业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根据《水资源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确定。 据此,我区自2014年7月起执行新的水资源费标准,即:一类地区(银川平原及其以南地区)每立方米6元,二类地区(石嘴山、吴忠、固原市及中卫市区)每立方米5元,三类地区(青铜峡市、西吉县、彭阳县)每立方米4元。

三、目前我区未制定超计划或定额内累进加价的收费办法,故不存在您所问的超出定额部分费用如何收取的问题。

四、根据《宁夏节水行动纲要(2013-2020)》的规定,到2020年时,全区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在用水价格方面,结合我区实际,采用差别化的用水价格政策,以经济手段促进节水高效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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