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可以双国籍吗?
一、允许双重国籍制度的产生
在美国建国的初期,是不允许本国公民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一个美国公民如果有取得或保留外国国籍的意思,极有可能失去自己的美国国籍。1967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个里程碑式的判例正式在美国确立了双重国籍制度。这个里程碑式的案例是Afroyim v.Rusk案。这个案子的案情并不复杂。一位出生在俄国的美国公民Afroyim于1958年参加了一个以色列公民资格项目,向美国国务院申请了以色列护照,美国国务院在1958年和1960年两次向阿弗罗伊姆发函质问道,你是否曾经为了取得以色列国籍而放弃美国国籍,之后又多次要求其作出答复。在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国务院认定依国籍法典的规定Afroyim 已经自动丧失了美国国籍。Afroyim 将国务卿Rusk告上法庭。地方法院和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都以美国国籍法典为依据认定Afroyim 构成自动丧失美国国籍,判其败诉。Afroyim 将案件上诉到了最高法院。1967年,最高法院以5比4的表决结果推翻了下级法院判决。多数意见的判决书中写道,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使政府失去了褫夺公民权利(包括国籍)的权力”,“对一个没有移民出国并意图继续保留其国籍的合众国国民……政府不能剥夺(剥夺deprive)其国籍”,政府“不能强迫要求个人放弃合众国的国籍”;“政府不能通过立法强制地改变公民的国籍身份”;“合众国的国籍只能在公民意图放弃或归顺外国国君或政府时才能丧失。” 这个案例在美国宪法史上有重要意义。它否定了长期以来被政府和法院作为国籍法基石的1907年的“归国公民案(Kawakita v.United States)”和其他案件中确立的原则,正式确认了双重国籍的合宪性。
二、美国双重国籍制度的内容
美国双重国籍制度的确立,使有意取得或保留另一国国籍的美国公民可以不必再担心自己因此会丧失美国国籍。它同时也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国籍制度之间消除了冲突,使外国人在取得或继续保留其本国国籍的前提下取得美国国籍成为可能,为其他国家的永久居民入籍美国清除了障碍,顺应、推动了美国“大熔炉”的移民政策的实施。Afroyim案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没有一个人的国籍可以在没有他的自由意志和意愿的情况下被迫改变。一个人如果打算保留他的国籍,他就不能被褫夺这一国籍。所以,一个美国人如果打算继续保留美国国籍,在任何情况下,他都不能丧失这一美国国籍,即使他取得了、获得了另一个国家的国籍,也没有问题。一个人是否丧失其美国国籍的唯一标准就是他是否有丧失这一国籍的意图,如果有这一意图,他就可以在取得外国国籍的同时丧失其美国国籍;如果没有此意,他就不可能丧失其美国国籍。然而,实际上个人是否有此意,是很难被证据加以论证和证明的,而且在Afroyim案之后的几年中,在此问题上也的确产生了某些混乱。1978年的“韦伯斯特诉杜瓦尔案(Webster v.DuVall)”中,最高法院再次确认了Afroyim案中确立的原则,“在美国这个国度里,一个人不可能被剥夺他本有的国籍,除非他自愿归顺一个外国政府或政权。” 但是,这个案件的结果使得个人主观意图的问题变得比较明确了。该案的判决书中指出,在某些情况下,个人的双重国籍身份可以作为推断其有取得外国国籍意图和/或有放弃美国国籍意图的决定性证据,尽管当事人坚称他或她无意放弃美国国籍。而且在“弗雷泽诉杜瓦尔案(Frazer v.DuVall)”之后的十年中,又有一些类似的具有里程碑式的案例。1980年的I入籍必须是在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满5年之后;入美国之前和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之后,申请者必须在美国内渡过规定的时间;申请者必须表示愿意入美国籍,必须表示愿意用英文学习并理解美国的民权和政府体制;必须在美国内连续居留满5年。另外,移民法案中对一些特定类型的人,例如叛国者、某些类型的刑事犯、同性恋、精神病人、有政治思想方面问题的人的入籍申请有所限制。
1898年,入籍法修正案进一步降低了入籍的标准,申请者只要在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之后在美国内居住满2年即可申请入籍,但是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