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算儿童色情?
我国《刑法》中“奸淫”的对象只限于妇女,而不包括男性。奸淫男孩的,不构成犯罪;但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实施了猥亵、强奸男童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对利用优势地位,强奸幼女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作出明确界定,并规定了对相关犯罪行为的从严惩处措施:
《意见》指出,认定奸淫幼儿、奸淫未成年人,既要考虑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的形式特征,又要考虑其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做到准确认定。 在具体认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准确把握奸淫与通奸的区别。实践中,有的成年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由于该种关系是双方自愿发生的,且不符合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特征,因此不能认定为强奸罪,但可能构成行政法上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也有个别案件存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女,因受到暴力胁迫等原因,不敢反抗,被强迫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该少女虽未报警,但其身体受伤害,精神遭受创伤等情况,对于此类情况,应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奸淫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可以强奸罪的未遂论处。
2.要严格区分强奸与猥亵的界限。实践中,对个别青春期或成年初期女性生理现象、月经初潮、孕期、流产等不了解,误认为属于强奸犯罪,或者出于羞辱心理不愿报案,导致公安机关不能及时介入处理的案件时有发生。对此类情况,一方面要加强法治宣传,普及相关的法律常识;另一方面,对于确已有证据证实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审查起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要注意区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强制”是指运用暴力手段,直接压制受害女性的身体和反抗能力;而强奸罪中的“强制”主要是指运用言语,间接控制受害女性身体和反抗能力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