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可以有外交吗?
“外交”的定义是什么?是个人、政府或一个国家以某个国家或政府的名义与另一国家或政府进行谈判,提出要求、交换意见或达成协议。也就是说,外交是一种有来有往的活动。 但很多人忽视的是,外交不仅涉及国家层面,也涉及国际组织和个人层面——虽然它更多地与国家主权有关。在研究某些问题时,可以把国家/政府等同于“主权者”(即“外交关系上的主体”),把国际组织和个人相对化,视为“客体”。但如果研究主体间的交往模式时,必须区分不同层次和类型的主体。
因为不同的主体在对外交往中享有不同程度的自主权。 举个例子:我作为个人可以给美国总统发邮件,告诉他我反对他的某些政策,并呼吁他改变主意。尽管这封电子邮件被总统的助理转交了,但毕竟是我个人对另一个国家及其代表的直接表达。这种关系是存在的,即使是很微弱的。因此可以说我是“有一个外交关系的”;尽管这个关系很弱,但我还是有了一个外交代表。
接着再假设一下,美国认为有必要就某些问题与我进一步沟通,并派遣一个正式代表团到我所在的国家拜访我。那么现在就有了两个国家的两个使节在进行谈判了。这就是一种更高级别的外交关系。此时如果双方谈不成,可能就需要通过第三国调停,甚至诉诸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