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登记机构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相关规定,我国境内设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实行资格审批制度。 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依法发起设立基金;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业务: (一)受托投资管理或者资产委托理财业务;(二)代客理财;三)对任何一个客户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四)以任何名义承诺或保证本金和收益;五)开展资金信托业务;六)其他以资金为基础的金融类业务。 同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则,境内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亦应进行市场准入管理。
目前,在我国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的市场参与主体包括:
1.25家基金公司(含8家合资基金公司和17家内资基金公司);
2.60家基金分公司(含23家合资基金分公司和37家内资基金分公司);
3.90家基金办事处(含45家合资基金办事处和45家内资基金办事处);
4.36家券商资管子公司(含34家经营基金管理业务的券商及其下属两家期货公司资管部);
5.2家保险资管公司;
6.3家第三方基金销售公司;
7.1家公募基金销售清算公司;
8.1家基金评级公司以及近百家其他基金服务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