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基金由谁监管?
美国的公募基金行业是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直接监管的。
1975年的《投资者保护法》赋予SEC对基金的全面督察权,包括检查基金是否合规经营、是否按照合法的投资策略开展投资活动等。
另外,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案》授权SEC检查基金管理者是否有足够的财务实力和内部控制制度来有效履行其职责。 除了监管基金公司外,SEC还对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这些金融机构包括财富管理公司、投资顾问以及为基金市场提供经纪服务和其他服务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
一些州政府也拥有对基金行业的监管权力。 在英国,负责监管基金行业的机构是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根据《2000年金融市场与服务法规》,FCA的主要目标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和安全;同时也有助于维持国内和国际上对英国金融系统的信心。 “保护金融消费者”这一目标体现在FCA的五大核心使命中——防止欺诈,维护市场诚信;实施良好的公司治理并确保投资者获得足够的信息;确保金融机构有能力、准备充分地应对可能发生的危机;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合理,价格和风险信息明确;促进竞争,保证市场效率。
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任何个人或机构在组织自己的投资组合时都负有适当的管理责任。